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什麼樣的情況叫犯罪

在開始這個題目之前,我想先說明、我不想像是法利賽人,來畏罪定出一個衡量的標準。我只是想在現今這個法治的社會裡,我們身邊的人有遇到搶劫或殺人犯的都很少。我想大到有法律層面來訂罪的事情、那就不用說了;殺人搶劫放火強姦,這些都是重罪。我們身邊的大多數人會犯的都是一些小罪到大罪之間的罪,我只想舉一些例子,方便基督徒、小組、分享和討論的時刻。也將這些當作對自己的一個提醒,不要去犯這些事情。

在法律管不到,我覺得聖經裡對於犯罪的標準就是是否能夠"愛人如己",我覺得中國有一句話說得更好,那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一些做出來會讓對方傷心,難過,痛苦的事情大概都可以歸到犯罪了。而會傷害對方有多深,應該就是犯罪的嚴重程度。所以在曠野裡撒一泡尿,因為傷害不到任何人、也就不算犯罪。但同樣這一泡尿撒在別人的花圃裡,把人家精心培養的花給尿死了,害的主人傷心難過,我想這算是犯罪。

以此為例,如果地底下埋有銀子,你去把它挖出來、那是自己本事不算犯罪。但是如果去騙人錢財,害人損失,那就是犯罪。這包括使用親情或愛情騙錢,或是誤導人投資,空手套白狼。同樣的,去欺騙別人感情,例如用結婚為誘餌去騙色。也都應該是犯罪。

聖經罪的標準是:
A.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4:17;2:9),
B.不信耶穌是救主就是罪(約3:18),
C.違背律法就是罪(約1:3:4),
D.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1:5:17),
E.虧欠神的榮耀是罪(羅3:23),
F.不幫助無辜的人是罪(提後4:16;參利5:1),
G.隨從世俗順從魔鬼是罪(弗2:1-3),
H.各種私慾和不義的事都是罪(可7:21-23;1:24-32;5:19-21)。

至於離婚算不算犯罪,聖經裡有幾種講法。但我覺得也是要看有沒有人在離婚當中傷心而定。如果在古時候的社會裡,不易賺錢養家的男的一紙休書就把自己老婆給休了,讓那個離婚婦人不但生活無據,而且也失掉家庭的愛,無怪耶穌說那是心硬。但現在的美國等先進國家,一對夫妻兩過不下去了,雙方都自願分開,而且補償、贍養豐厚,我就不覺得那是犯罪。但如果有一方感覺是被欺騙了,如外遇,這個時候就算是合法的、我也覺得那是犯罪。

現代社會中還有一件事我覺得也是犯罪,那就是霸凌。不論是語言或是實際行動上的霸凌、都算是犯罪。言語上開開對方玩笑都不太好,ㄧ但超過一個度、讓對方傷心難過,都應該算是犯罪。因為這有例子造成對方憂鬱症、自殺等等。

比犯罪更值得重視的是否"持續犯罪"。因為有救恩的緣故,除了褻瀆聖靈之外的很多罪、在認罪悔改之後都還可以得赦免。但是持續的犯罪是要到什麼時候可以得赦呢?很多容易持續下去的罪本來看起來不大,但是因為是持續的,所以反而會有嚴重的後果。

最糟的例子便是仇恨了。ㄧ般仇恨都不是只恨ㄧ小會就可以消除了,所以聖經裏有講恨弟兄的跟殺人是同罪的。

還有就是貪財,ㄧ般見的貪財也是一直的貪,貪這個也貪那個。覬覦美色也是常是長時間的。忌妒,驕傲,拜偶像。其中驕傲在十誡之中並沒有提到,但在聖經中因爲驕傲被神厭惡的王又何止一,二。甚至失掉國位。

所以這些都是值得我們警惕的,如果你想到在這裡沒有提到的罪,特別是持續的罪,歡迎在這裡留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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