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律法與新律法 。。。談離婚

什麼是(老)律法?就是摩西時代所頒佈的條文,當耶穌來到我們當中,主耶穌責備猶太人,為何你們守人的遺傳(就是寫下來的文字),而廢掉神的誡命(愛人如己)?猶太人的宗教領袖死守條文,不明白神的旨意。

馬可福音第七章
6 耶穌說:以賽亞指著你們假冒為善預言不錯百姓嘴唇尊敬遠離 7 他們吩咐當做道理教導所以枉然 8 你們離棄誡命拘守遺傳 9 又說:你們誠然廢棄誡命自己遺傳 10 摩西孝敬父母咒罵父母 11 你們父母已經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獻」的意思) 12 以後你們奉養父母 13 你們承接遺傳你們許多這樣

耶穌責備法利賽人死守經文,舉的很多教導的例子來告訴我們當守神的誡命,明白神的心意。這些教導被記在我們今天的新約聖經當中、好讓我們明白經文是死的,神的靈是活的。但是今天法利賽人的靈仍在我們當中,他們又要我們死守經文的遺傳,這次包括新約中耶穌的教導。

最容易明白的是關於休妻的例子。
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講的是關於寫休書休妻的事,經文中講的是休妻與再婚的條件。
第一節: "人若娶妻,作了她的丈夫,發現她有不合宜的事不喜歡她,而写休書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在當時女權低落的時代,丈夫只要發現她有不合宜的事不喜歡她就可以寫休書休妻。
 
但耶穌在登山寶訓馬太福音五章32節中說:
"但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除非是因不貞的緣故,否則就是使她犯奸淫了;人若娶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這個教訓被新法利賽人奉為新律法,變成了若非因為奸淫的緣故,人不可離婚。 

其實耶穌的教導也是有時代背景的。原來在古希臘和羅馬時期(也就是耶穌和之前的時代)、婚姻並不是平等的,女人就是被視為生孩子的工具。在點數人口的時候都不被當成人計算的。一般的婚姻是大約是男子三十歲左右、已經有經濟能力和地位、用錢或是牲口去娶十三四歲的小 姑娘為妻,而且有錢人還可以娶不只一個。五十歲的有錢人仍還是娶十三四歲的小姑娘。在當時的社會中,女子到了十六七歲就被視為剩女。
 
因為女孩子十三四歲出嫁、家裡根本就沒有給他讀過書、也沒有謀生技能、到了年紀稍大,如果被拋棄,生活馬上就是問題,要想再嫁人也很難(婚姻市場上都是要十三四歲的處女)。她们只好在社會中卑賤的活著,無怪乎耶穌告誡我們說不可離婚,那完全是出於愛。
 
到了今日,社會的結構已經不同。現代的法利賽人不再擁抱摩西的律法,反而視耶穌的教導為新律法。在夫妻相處問題上,先是要求能力平等的妻子要順服丈夫。再來就是譴責教內的夫妻離婚。其實神的心意當然是不願已結合的夫妻分開,所以才有 馬太福音19:6 的話:"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夫妻成爲一體自然是神的心意,但是神又允許人有自由意志,有些夫妻在婚姻的過程當中最後已經鬧的水深火熱、不可開交,早就不是ㄧ體的了,外人看到甚至會懷疑起初真的是神配合的嗎?  在這種情況下,用經文律法要求他們不可以離婚,強迫他們成爲兩個受鉗制而又不快樂的人。相比之下,如果夫妻雙方都有謀生能力,或有完整的贍養費制度配,也都有意願分開。在這種情形下、讓這兩個人從那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中解放出來,成爲兩個快樂的人。請問那一種是更合神心意的'愛'呢?

同樣的道理,有些基督徒在阻止同性婚姻合法這個題目上是不是也是一樣?我們是不是也在用教條嘗試去轄制他們呢,而忽略他們內心的需要。
到底是誡命高過律法;還是律法大過誡命? 在神的國度中沒有生老病死,沒有性別,當然更沒有婚姻,我們在這些個問題上到底在糾結什麼?有神的心意在其中嗎?

我知道我講這個題目很大膽,如果沒有聖靈明白的准許我是不會講的。耶穌在兩千年前就告訴我們當守神的誡命,明白神的心意。但有些人把其它的東西都牢記了,單單漏了最重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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