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3日 星期四

神的保護與赦免(出21:7)

出埃及記21章:7 「人若賣女兒做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我們前面講到奴僕,還特別講到一項條例,若是主人待奴僕甚好,奴僕在主人家感到出去到世上還不如留在主人家更好,那他可以自願留在主人家;他們只要找到審判官,在他的見證下把耳朵(耳垂)給開通了,這樣便可以永遠的留在主人家,不受七年律例的限制,其實這正是主人與僕人相處對待,應當有的境界。
 
但是男女有別,女僕不好像男僕那樣七年一到就離開主人家,因為女兒離開父家進到另外一個男人的家,特別是這裡有寫「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在中文字句當中並看不太出來,在原文當中這個字有隱喻婚姻或者是訂婚的意思,那麼怎麼到後面又有若不喜歡她的情況發生呢?
 
所以後面才有主人既用詭詐待她的那句話,要知道主人若是選了婢女作貼身的服侍,或者是為他的兒子作了這樣的選擇,那也是某種承諾的關係;神給摩西的律例說:主人就沒有權利把她賣給外邦的人、或是外邦的國度;那也就是說只有以色列人可以買她,而以色列人是知道這種情況的。
 
若是有以色列人願意買她,也就是說他是知道這些律例的,還是願意幫她贖身,那她就可以這樣被贖;若是主人或者是兒子久了以後對她生厭,又換了人來服事,那麼就應該要保障他的衣食無慮,並且也要讓她仍有好合之事不可減少;這就是待她如同被冷落的大老婆。若是這三樣事有任何的缺少,那麼這樣的女僕就可以不用錢來贖,自己白白的出去。
 
再下面就是提到類似於「逃城」的律例;真正逃城的律例要到民數記的35章才會出現;而這條律例呢,可以說是民數記逃城律例的前身。為什麼在奴僕的律例之後,緊接著就出現這樣關於有誤殺人之人而得以得庇護免死的律例呢?
 
因為神所要的是首先保護一些弱勢的人,或者是實際上一些不該死的人。也就是說先保護弱小,再來才是惩奸除惡。首先要保護在一些老舊制度底下的受害人,再來才是不允許人來害人;而奴僕和因為意外而不小心傷害人命的人,就是這樣的受害人。
 
可見神來是要先拯救和保護,就算是後來的那些處罰的律例也是因為要拯救和保護。人即使有犯錯的,神對於犯錯的人的主要目的也不是懲罰和殺戮。神是先以罰律告之以便阻止,但是若人仍然犯罪,也有罪罰不至於死的罪。
 
就像這裡所說,有兩人打架,既然是打架那不是我打你就是你打我;那是一個動態、有的時候也很難控制,假設一方把另一方在打架中殺死了,那麼對方的家人以及親近的友人就可以「報血仇」就是欲殺之而後快,接近於是死刑了。
 
但是神說,他要設置一個有祭壇的地方,像這樣子失手殺了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裡去;那麼被害人的家屬和朋友,即使在那裡找到了殺人的兇手,也不可以報血仇;到了民數記35章,神就叫以色列人在利未人所居住的六個城設為逃城,失手殺了人的人逃到那裡去以後,人就不可以追究他的血仇。
 
但是這種免罪只限於打架失手傷人,或者是完全是意外誤殺人,比如說他舉了一個例子,有人在耕種的時候揮動鋤頭,結果那個鋤頭的鐵塊飛出去殺死了人,像這樣子就叫做誤殺;但是若是蓄謀殺人,例如人埋伏起來要殺他的鄰舍,那麼這種殺人就不在逃城的豁免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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