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 星期日

如何看待獻過祭之物(哥林多前10:25)

哥林多前書十章:「25 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 26 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 27 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28 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 29 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 」
 
哥林多城的情況,可能比今日的亞洲一般的地區,比如說是台灣、還要有更多拜偶像的情形,台灣至少還有5%的人口信基督教和天主教,還有許多人不拜偶像;但是當時的歌林多城基本上都是拜偶像的,可能要比喻的話、可能只有今天的泰國可以差不多來相比。
 
當時的哥林多商家,在開市之前都要先祭鬼神,以保佑自己的生意會好一點;但是保羅卻叫哥林多的信徒們,凡是市場上所賣的,你不用去因為良心的緣故去問什麼事情、有沒有拜過偶像啊?都不用問、只管去吃,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是屬於主的。
 
那可能有人問、前面在第21節時、保羅不是要我們和鬼同飲一個杯、同享一個宴席嗎?怎麼到了這裡又可以吃了呢?關於這個、我想要說一個在靈裡的原則,那就是限祭是要付上代價的,就算是祭鬼也是一樣的;我們不可以獻祭之後、又將祭物拿去賣錢或換取利益。
 
商家獻祭請鬼神保佑生意更好,並不是把所有的商品都獻給鬼神、之後再賣掉賺錢,要不然這種獻祭是沒有誠意的獻祭。但是他們拜鬼神有另外一份的食物、是專門留給鬼神的、不能拿去再賣的;如果後來賣了、那麼這個祭品到底是商家付上代價、還是付錢買的客戶所付的代價呢?而為獻祭而付上代價的那個人,才是真正的獻祭人。
 
所以外頭賣的任何東西、食物,不管是不是有拜拜過的,我們只管買來吃、不用擔心,但是那一份特別放在祭壇前面,獻給那鬼神的那一份,基督徒就不應該吃了,不是說那食物不潔淨能傷害我們、只是因為那樣就是與鬼同吃一桌宴席、那是我們所不屑作的;不是因為祭物或是鬼神可以傷害我們。
 
倘若有不信的、教外的人請我們去吃宴席、我們不必疑神疑鬼的去猜測、這吃食裡面有沒有祭過鬼神的食物,只管吃就是,我們不像回教徒不能吃豬肉那樣;有的人捉弄外國的回教徒,故意請他們去吃豬肉乾或是肉鬆等東西,根本看不出來是豬肉做的,等他們吃下肚子以後再告訴他們那是豬肉做的,然後他們回去就很慘、要一直禱告求潔淨、求赦免,基督徒不用這樣、吃了就是吃了。
 
但是若有人告訴我們那吃食是獻祭過的、我們就不要吃、除了表示不和鬼同吃宴席之外、也是為了那個告訴我們的人的良心,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如果有人告訴基督徒那是祭過鬼神的食物,他心裡一定是知道基督徒是不拜鬼神的、不應該吃祭過鬼神的食物;
 
那他既然好心的告了我們,我們就要照顧他的良心,不要再吃那個祭鬼神的物品,免得他有罪惡感。我知道有些媽媽是拜民間信仰的、兒女是基督徒、如果初一十五在一起吃飯的時後、都會告訴兒女哪幾個菜是拜拜過的,我們就為了她的良心而不吃;這樣的母親如此關心兒女的信仰,我相信她也離信主不遠了、是應該好好的傳福音了。

至於像是廟會拜拜,大擺流水席,好像有各種東西很好吃,但既然是打著廟會的名義,我們就不要去吃,免得世人對基督教的看法錯誤,認為基督教只是眾多宗教中的一宗,人要拜今天這個也行,明天來拜耶穌也可以,我們要作主的鹽和光,使世人知道基督教的信仰。
 
還有半句沒有解釋、那就要歸入下一篇中一起解釋了,其實經文也比較合適和下一節併在一起讀;願上帝祝福你們、感謝讚美我們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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