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神的應許不是要與律法對立(加拉太書3:24)

加拉太書 3章「 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保羅說:既然那應許的基督已經到來了、我們就不用再接受那訓蒙的教育了、也就不用再受律法的轄制了。但是我要在這裡多提醒一句非常重要的話,怕有人讀到這裡就誤解這裡的經文、認為犯罪也不要緊了;我用保羅自己在別的地方寫過的話來提醒你們:就是不受律法的轄制、並不是可以任意的違犯律法。

見羅馬書6章: 「15 那又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然不可!」;
或是同在加拉太書的第 5章: 「 13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
律法是從神而來、恩典也是從神而來、這兩者都是有神的美意在裡面。律法的功用是要讓人知道自己的不完全,是作為訓蒙的師傅,教導人們何謂公義,何謂對與錯,是告訴我們一些基本的規矩。從歷史的眼光看起來,希伯來的律法,差不多影響了全世界,是全世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來源。

就好像我們今天長大成人了,我們看我們在小學時所守的那些規舉、可能有點吹毛求疵;例如要我們在整節上課的過程中、不能動來動去或是作其他的事,也不能說話,犯規了就可能會挨板子;但那確實教會我們在聽人講話或是展示的時候、要專心的聽講,不能製造干擾。這不論你長到多大多老, 這一點禮貌是不會變的。

雖然我們今天在恩典時代回頭看希伯來的律法,是可以在其中找到一些不盡合理的地方,例如有些刑罰可能不太文明,太殘酷,不尊重人權等等;有許多用石頭打死的刑罰就直接交在眾人的手中。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從中可學到,我們要對神要有愛有順從,對他人要有愛有信實,許多這些因素就是我們現今法律的始祖。

僅管我們說猶太律法嚴苛、但主在地上的時候卻也讓門徒們要謹守遵行法利賽人所監督執行的律法: 「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馬太福音23:3)

那其中有部分原因雖然是因著摩西坐在神人中保的地位,但至少可見律法的規定與主的教導本身並不衝突。同樣是來自於神的當然不會互相衝突,只是因著律法對象的人、也就是我們之成熟度不同而有著本於同一精神的、不同的實施方式。當然自從主耶穌自己坐上神人中保與大祭司的位份之後,我們就要只以主的教導為準了。

因著信、我們進了基督的門下、因著信祂、祂挪去我們所虧欠的重擔,讓我們得以輕裝前進;因著信,沒有重擔的我們可以開始行出祂的一切教導;這樣子,我們就成了真信祂的人了。 這就是本於信,以至為信的信;就這樣、我們不必去謹守律法的條文、祂最後也是稱我們為義,祂要接我們到祂那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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