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 星期五

我們犯罪就得罪神(羅2:23)

羅馬書二章「23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 24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在上一篇中,我們引用以西結書36章的經文,和我們在此處的經文聯合,就足以告訴我們:神的子民若是犯罪,那就是玷辱神,而不只是僅僅是神的名被我發們褻瀆了;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六章當中說,人若是與娼妓聯合,就是與他成為一體嗎? 如果我們與主聯合之後又再犯了淫亂罪,我們就侮辱了神;
 
記得後來成為埃及宰相的約瑟嗎?當他還在波提乏家中為奴的時候,他的家主母勾引他,要與他同寢,你們還記得約瑟是什麼反應嗎?大家可能都記得約瑟是逃走,但是他在逃走前所說的那句話顯明了他對神的認識,他是說:「因为你是他的妻子。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神呢?」
 
約瑟對於神有很清楚的認識,他知道如果他在外邦人的中間犯罪,那不僅僅是不能在人的面前榮耀神,他還是使神的名聲在外邦人中間被褻瀆,也還就是玷辱了神,得罪了神;這在英文的翻譯當中看得更清楚,這樣叫作 sin against God,中文直譯是叫作:"犯罪反對神";
 
我們有的時候會看到報紙刊登廣告,有的時候會看到有人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或是父女關係;前一陣子還看到因為婆媳關係鬧得太壞,兒子出來登廣告和媽媽脫離母子關係的,決定專心愛老婆;我們不是要評論這種廣告的對或是錯;只是它們的存在說明了一件事,若是親子間的關係鬧得太惡劣,可能親子都會脫離關係的;
 
但是若是一個基督徒受了主的靈,就是與主聯合成為一體之後,那神就永遠不會放棄他,永遠不會離開他;人間的父子尚且會脫離關係,但是我們的天父卻永遠不離開我們;這個寶貴的應許可以從約翰福音14章中,主耶穌給門徒的臨別贈言中,他所說的話可以看出來:
 
「16 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赐给你们一位保惠師,叫他永远与你们同在 17 就是真理的聖靈,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为不見他,也不認識他;你们却認識他,因他常與你们同在,也要在你们里面。18 我不撇下你們为孤兒,我必到你们这里来。」
 
其中第18節若是翻譯成「我必不撇下你們为孤兒,我必到你们这里來」會更好,因為兩個句子都是用同樣的強烈的未來肯定句,表示是一定會發生的;
 
講到這裡我們必需要對付一個問題,那就是真是如此嗎?那如果人犯了很大的罪如殺人呢?或者是在靈裡面犯了很大的罪,例如開始拜偶像,拜假神,而且到最後到死之前都完全沒有悔改,我們也可以這樣說嗎?
 
要對付這個問題就必需要講到神的預知和預定了;一個人如果最後的結局是這樣,你覺得神在起初的時候會不知道嗎?你覺得他可以騙過神,先得到聖靈,然後再犯這樣很大的罪來得罪神,強迫主在保持應許和接受罪惡之間作出選擇嗎?或是撤回聖靈嗎?
 
騙過人那是可能的,騙過神是不可能的;這樣的人可能會騙過教會、騙過牧師,(甚至誇張一點,騙過自己),說自己信耶穌,讓人給他施洗成為「基督徒」,但是神是不會預定和揀選這樣的人得救的,也就是說這樣的「基督徒」是不會有聖靈的;
 
約翰一書三章「5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没有罪。 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還有第9節 「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因 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 神生的」;
 
那真正犯罪而沒有被揀選的,可能會說出:我是認識耶穌基督的,但是主會對他說:「我從來不認識你!」,並且他也是從來沒有過聖靈,因為真的有聖靈的就不能犯這樣的罪,就是這樣。願主保守我們,讓我們永遠不離開你,要住在你裡面,感謝讚美我們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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