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 星期五

到底行善要不要行在人前(馬太6)

馬太福音第六章一開頭就說:"1 你們要小心,不可將善事行在人的面前,故意叫他們看見;若是這樣,就不能得你們天父的賞賜了。2 所以,你施捨的時候,不可在你前面吹號,像那假冒為善的人在會堂裡和街道上所行的,故意要得人的榮耀。我實在告訴你們,他們已經得了他們的賞賜。3 你施捨的時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做的,4要叫你施捨的事行在暗中。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報答你(有古卷:必在明處報答你)。" 這是不是行善不欲人知的意思?

但是在前一章第五章中又說:"14 你們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15 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臺上,就照亮一家的人。16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

這兩處聖經是不是有相抵觸的教導呢?我們行善到底要不要行在人前,像光一樣的發出來;還是默默的做了之後、不留名?你們想過沒有,還是根本就很少行善?如果身為一個基督徒卻很少行善的話、就就要注意了、因為要我們能夠愛人如己、一直是神對我們的心意。並不是僅僅要我們遵守律法。做為基督徒、並不是要我們把賺來的錢、拿一小部份到教會裡就算了;但現在很多的基督徒、卻覺得只要那樣做算是就足夠了。

神愛我們,他也要我們學祂一樣、彼此相愛。行善、這是每個基督徒都必定要學習的功課、並且要一生要持續做下去做的。所以在何阿西書六章6節: 「我愛良善(憐恤),不愛獻祭;喜愛認識神,勝於燔祭」。這前半句"愛憐恤、不愛獻祭"的那句話、主耶穌後來也用過同樣的這句經文 「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 (馬太 12:7);雅各書當中也才會有:「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的經文。說的就是神必定因為我們曾憐憫他人,而同樣的在審判中也憐憫我們。」

所以基督徒要常常行善,但是我們絕不要像世上的人一樣、行善是為了博取自己的好名聲,做功德。我們無論行何種善事,就算是在暗中做的,主一定都知道;就算我們不留下任何名字,我們的神一定也都給我們記錄在冊。但是我們行善,可以讓人知道這是基督徒做的,可以讓人知道這是代表某某教會做的;最好的表達應該是: 這是代表耶穌基督做在對方身上的,因為耶穌愛你;不論對方的宗教背景,不論對方是善心惡心,耶穌愛你就像因為你是個人,祂就愛你了。這樣作了、我們就是代表為主發光了,所以基督徒行善要注意態度,因你是代表主在作。

對方可能會莫名其妙,可能還會無法接受耶穌,但是你就要請對方接受愛心就好,這樣世上很少人會拒絕愛心的。你也就算是撒了基督的種子在對方的心中;將來那種子能否發芽、開花、結果、全在於主、我們不知道。但我們在天上的父必定會紀念你所做過的事,祂在暗中察看,將來必然報答你。當在我們在基督台前接受審判的時候,祂必想起每一件你所做過的善事,將那憐憫返還在你的身上、甚至更多更多,感謝讚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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