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行律法的稱義(羅2:12)

羅馬書二章「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13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16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這一段和合本的翻譯可以說是翻得非常糟糕,可能會讓許多人看不懂,最大的問題就出在第16節的翻譯;在這段經文裡面保羅說了幾件事情,是關於律法的意義,猶太人以及外邦人在律法前所負的責任,以及最後神識會要怎樣按照律法來審判人;
 
和合本在翻第16節時,好像是按照字對字的直義,還不如新譯本和標準版的翻譯,雖然加了字但卻讓人讀的明白;但是他們所加的字是在原文中沒有的,卻可能會帶有別的涵義的字,這一點可能也不太好;於是我試著翻譯一下,發覺只要加一個冠詞,就能夠讓人很明白保羅的意思;
 
我是這樣翻的:「以上這些,就會在神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藉著耶穌基督來完成。」這和保羅的希臘文原文當中,是直接說神審判人,而藉著耶穌基督來完成是分開來放在句尾、還是比較相符的,不過無論如何,還是讓我們來看律法和義的關係吧。
 
其實從第十二節到十五節的經文,是寫得非常白話又直接了當、明白易懂;就是神給了律法的人是按照律法受審判,沒有給律法的人,是按照他們心裡的律法受審判;保羅告訴猷太人:你們領受律法是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因為領受律法並不表示就稱義了,朗誦律法並不能夠被稱為義,要遵守了律法才得以稱義;
 
而外邦人沒有領受律法,並不是表示就可以無法無天了;原來神在造人的時候,已經把義的原則,義的價值放在人的心裡,是存放在人的良心裡;這就是保羅寫下:「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
 
只是我們知道人因為私慾的引誘就慢慢敗壞了;但在審判時,所神所呼召上來作見證的良心當然不是依照人已經敗壞的良心,而是神要使人的良心復活,讓良心起來作見證;而因為人的敗壞、良心就被關在人的裡面、不能發揮該有的功能,又受了許多的苦待;他在復活後必要作見證來指控那人;
 
這些話是清楚明白的,也並不難懂,可是可能有某些人會覺得很不公平;律法那麼難守,良心比較好遵從啊,為什麼神用兩套標準來審判人呢?其實作這種假設首先就犯了一個錯誤,那就是假設遵從良心是簡單的,但是事實上卻不是如此:世上除了耶穌基督之外沒有人能夠守全律法,但是世人也沒有一個能保守自己的良心不受敗壞,並且真的遵行良心行事的,這是其一;
 
其二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神並沒有用兩套標準來審判人,神只給人一套標準,那就是要求人順服神,達到神造人時對其所立的期望;如果要說不公平,你覺得有人生在富有的家庭又身體健康,有的人卻是生長在貧困的家庭、然後偏偏身體又不好,這公平嗎?這樣的兩個人在行善的能力上能夠相提並論嗎?
 
但是神的公平就:「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12:47-48);比如說出生的家庭富裕又身體健康嗎?那就當多多的行善;家庭貧困又不似他人有康健的身體,那麼神也不要求你多行善,甚至是允許你接受他人的救濟也未可知,這就是神的公平;
 
神賜下律法給猷太人,是有特殊的重任交給他們,要他們演譯律法的功用和精神給世人看,他們也當遵行神的旨意;神沒有將律法頒給其他的世人,卻也在造人的時候安放了該有的良心,而律法就是刻在我們的心上,也是要我們遵守,也當順服神的旨意;
 
時候將到,到時人人都要因著是否遵行神的旨意而受審,猷太人也罷,外邦人也罷,所循的就神的旨意和是否偏離神的期待;感謝讚美我們的主,榮耀頌讚歸於至高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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