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 星期四

論斷是什麼(羅2:1)

羅馬書二章「1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2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3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要知道我們沒有資格論斷人,因為我們自己也是欠罪債的人,我們若是抓住人的罪債追討,那我們就是欠大債的人去追討別人的小債;當保羅寫下這裡的論斷時,他用的是第二人稱單數動詞,是什麼意思呢?表示這是一個旁觀者在論斷他人,這就是我們根本沒有資格論斷他人的原因
 
現在你看別人犯罪你就感到不舒服啦?但是其實他人在行他的惡的時候,冒犯你是很小的部份,你是看了感到不對而已;這不給你去判斷他人的權柄;保羅在羅馬書14章4節當中寫下為什麼我們若論斷他人就是不義的原因:「你是谁,竟論斷别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
 
是啦,主並沒有給我們這些同樣是罪人的人、去論斷他人的權柄;論斷這個字在原文裡和裁判 judge 是同一個字,別人犯罪,我們哪有資格來當裁判呢?能夠裁判人的只有主!但是這絕對不表示當別人犯罪的時候,我們什麼話都不可說,什麼想法都不可有,裝作視而不見一般,不是那樣的!
 
當我們的弟兄犯罪,我們首先要知道那是犯罪,或者我們自己以往也曾犯過同樣的罪;當然主並沒有給我們權力去批評他,就像如果是在以前,有人因為同樣的事來批評你的話,你也一定是不會聽的,並且可能還會很生氣;那我們該如何去做?難道真的視而不見?
 
當然不是,基督教並不是一個大家打迷糊仗,大家都對錯不分,除了神以外無人能定準的教導;我們應該要去勸勉他;勸勉和論斷是不同的,論斷就是你用主觀的觀點,將一切都定義清楚了,好像是一個裁判一樣,照你所說的話做就是對,不照你所說的話去做就是錯;但是勸勉則是什麼呢,則是和他談談;
 
在馬太福音18章當中,曾講過一個處理吩爭的方法,那就是「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时候,指出他的錯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16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带一兩个人同去,要憑两三个人的口作見証,句句都可定准。17 若是不聽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聽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當然這裡並不說每個旁觀的人都可以做這樣的事,但是這裡面隱藏了一個教會權柄的意思在裡面;一個人和另外一個人是平等的,但是二三個人所講的話就要更加的重視;然而即使是兩三個人所說的也不就是絕對的,對方覺得不對還是可以不聽,對吧?
 
到了最後連教會的話都不聽的時候,那麼雙方就各走各的路,這個意思也就是說:沒有辦法了,最後只好等主再來的時候,請主來作裁判了!但是到那時就是最後的審判了,再也沒有反悔的機會了!你們看,就算是教會也不能當真正的裁判,只有主才是;但是雖然不能當裁判,也不是完全的視而不見和不干預;
 
不但不是不干預,主甚至有把帶領群羊的責任交到牧者的手中;只是牧者也不是主人,也只能用規勸的;這些都是在基於愛心,本著忠於主的託付的情況下去作的,這就是基督教真正的教導;至於那些好像在看戲,評戲,自以爲可以當裁判的心態和言論,那就是真正的論斷了,是難逃神的審判的了;感謝讚美我們的主,榮耀、權柄與能力都是歸於他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